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本平台的商户入驻标准,保障入网商户的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及本平台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在本平台上线的所有商户以及参与商户录入和审查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商戸”)、本平台各业务销售、业务人员支持负责商户信息的登记录入,本平台服务支持中心品控部负责商户的上线审核。
第四条 商户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商户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登记义务,本平台各业务销售、业务人员应当为商户提供协助。本平台服务支持中心品控部应该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审查义务。
第二章 审查制度
第五条 入驻本平台的商户提交真实有效的政府许可及资质证明文件,证明其拥有开展食品活动、销售食品产品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 商户提供资料信息后,本平台各城市初审岗(初审)对商户信息进行初步审核,随后总部品控部(复审)会对商户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平台相关制度的户才能上线营业。
第七条 资质审核流程
(一)资质要求
1.主体资质
主体资质包含营业执照和其他替代营业执照的有效资质;
替代营业执照的有效资质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等;
2.行业资质
行业资质包含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性政府承认的许可类证件;
地方性政府承认的许可类证件包括:食品经营实名备案、食品作坊登记证等;
(二)申核要求
1.有效期 资质应在有效期内;2.年检3.资质一致性
(1)营业执照和行资质的经营范围应与商户实际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
(2)行业资质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另法人(经营者)和地址须至少有一个一致;
(3)商户后台地址应与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址保持一致;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址应与商户行业资质地址保持一致。
4.其他
是否持有等同于营业执照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等。
第三章 等级制度
第八条 凡是入驻本平台的商户均应在本平台备案登记其实际经营名称、营业资质、经营地址、经营场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 入驻本平台的商户有义务为本平台相关的审核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信息,伪造资质、PS证照、网络下载图片等违规的行为,将按照《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 和《本平台员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相关商户和业务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平台有权不定期的制定、修改本制度及相关处理制度,一旦规则产生变动,本平台将会以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商户应及时关注本平台不时发布的各项制度修改的相关提示,若不同意相关制度修改的,商户应及时停止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如果商户继续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则视为接受相关制度的修改。
第十一条 本平台对已审核通过的商户上线营业期间的抽査、自査,亦使用本制度。